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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安徽省16地市环境行政处罚合规性提升

芒果 芜湖生态协会
2024-09-09

摘要:


2023年5-11月,项目团队针对2022-2023年度安徽省16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开的1097份行政处罚情况进行观察,对行政处罚的公开、文号、违法依据、处罚金额等情况进行拆分统计,共计发现81份行政处罚存在问题,并寄出建议信,希望协助生态环境部门提升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感谢“绿网环保”提供数据及方法论支持。


背景及政策研究


2023年5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行政处罚信息信息的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公开意义重大,不仅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构建完善环境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是行政处罚法治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企业的作用,也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而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更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


基于此,项目团队观察统计安徽省16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局官网公开的2022-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分局在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信息,共计1097份。将每份行政处罚按照处罚年份、文号、违法事实、违反法条、处罚法条、处罚金额6个部分进行拆分观察分析,确定处罚年份和文号是否匹配、违法事实与违反法条是否匹配、违反法条与处罚法条是否对应、处罚金额和处罚法条是否匹配等等,以评估安徽省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



疑似存在33份

2022年行政处罚尚未公开


项目团队观察截至2023年11月,统计2022年全年行政处罚(由于未获取到官方的全年统计数据,默认2022年发出的行政处罚文号最大号等于全年总数),16个地市应该有482份行政处罚公示(不包含区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但实际观察到的数量为449个,公开比例93%,尚未实现100%公开。可能存在对行政处罚进行了撤销等情况,但在观察过程中,尚未发现有生态环境部门公示了行政处罚撤销说明。其中9地市行政处罚已经做到100%公开,仍有7地市存在公开不全情况,具体公开情况见表1。


表1 | 2022年安徽省16地市行政处罚公开数量


各地市行政处罚公开渠道存在较大不同,无统一平台可查询全省的行政处罚信息,例如:芜湖、安庆、淮北等地市会跳转至信用中国平台,但跳转平台仍存在较大差异,“信用中国(芜湖)”无法通过处罚部门检索,只能通过搜索行政处罚的类别进行检索。六安、蚌埠则是直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无需跳转至信用中国平台。


在公开的行政处罚中,也存在打不开对应的网站链接情况,例如:芜湖市行政处罚公开数量为163份,无法打开的行政处罚数量为148份。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反馈该问题后,收到答复称,企业在进行信用修复后就会撤销行政处罚公示,对于无法显示的问题,后续会更新网站,在完成修复的栏目内标注“已完成修复”字样,进行情况说明。


图1 | 2022年安徽省芜湖市某企业行政处罚打开网页无内容显示



53份行政处罚公示存在问题


项目团队针对公开的1097份行政处罚进行观察,共计发现53份行政处罚的公示存在问题,具体问题类型和数量见表2。


表2 | 公示存在问题行政处罚统计情况


行政处罚公示存在问题的有“无违反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晰”“无处罚金额”三类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违法行为,确定违反了某项法律规定,然后依据该法律体系下的处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由“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罚文号”“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依据”“处罚依据”“处罚金额”6个部分组成。


观察发现生态环境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分为两种情况,直接将行政处罚的原文进行公示或对行政处罚进行精简公示主要信息。对行政处罚原文进行公示的尚未发现信息缺失情况,而进行精简公示的存在缺失“违反的法律依据”“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晰”“无处罚金额”等情况。


图2 | 六安市某行政处罚公示“无违反的法律依据”,仅有处罚依据


图3 | “湖北泓润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表述不完整


后续,项目团队将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收到相关部门答复了解到,生态环境部门对反馈问题进行核对,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均不存在缺失,但在网站进行公示时,由于对处罚决定书进行了精简公示,存在一定的转译失误和网站能公开字数限制,导致公示缺失情况。



28份行政处罚内容存在争议


项目团队针对公开的1097份行政处罚文书进行观察,共计发现28份行政处罚文书疑似存在内容争议,具体问题类型和数量见表3。


表3 | 内容存在错误行政处罚统计情况


在行政处罚观察中发现存在“文号重复”的情况。在三个地市的行政处罚公示中,发现了同一文号对应两个不同内容的行政处罚。例如下图:


图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重复示例


还有一类情况是行政处罚的“文号缺失”和“适用的违反法律存疑”,例如下图:


图6 | 颍上县的行政处罚未公示文号


针对此类问题,项目团队进行了及时反馈,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均对错误信息进行了及时的更正,表示将严格遵循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加强内部审查和流程控制,力争不断提高生态环境工作质量和效率。


图7 |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适用违反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存疑”是指行政处罚的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该类问题是观察过程中的难点,往往由于公示中未能对违法事实描述清晰,造成公众的误解,尤其是在企业扬尘污染的处罚上,会用到《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表4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和72条对比


在观察过程中经常会发现由于违法事实描述不清晰,对于适用处罚条款存在不同看法。例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由是“燃煤的露天堆放”,违反法律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四十八条,项目团队会认为更加符合第七十二条中的“贮存煤炭”的情形,适用第七十二条更合适。


除了法条适用不当的情况外,还发现一类是“处罚不当”的情况。当企业有多项违法行为时,仅处罚了其中一项,未对所有行为进行处罚。例如观察中发现某企业违法行为有“未办理环评开工建设”和“物料扬尘污染”两项,但仅处罚了“物料扬尘污染”问题,这类问题在同一地市发现了3处。项目人员将该问题反馈至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答复表示,这三家生产单位为“散乱污”企业,且该三处⽣产线未有建设项⽬,只有流动式的⽣产机械,且三位投资者不具备后续建设能力,无法建设符合相关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等要求的项目,所以未对“未办理环评开工建设”进行处罚。



项目团队针对“适用违反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存疑”进行反馈,生态环境部门与项目团队进行了充分沟通,对当时的检查情况进行了补充解释。行政处罚公示应该更加详实的记录违法行为,减少误解产生,也可以更好的警示企业,起到预防作用。



展望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行政处罚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应当全面公开,不仅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声誉制裁,更是发挥信息监管与公共警示的作用,以信息公开引导企业行动。落实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发挥信息作为监管工具的作用。


环境行政处罚公示及时、准确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体现。由于公众群体具有个体性和散发性,多数普通人难以判断行政处罚公开的准确性。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组织,可以更好的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发挥一定的专业优势,协助行政处罚的公开及时、合规,让执法更具公信力。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太平洋环境组织、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阿拉善SEE江淮项目中心、阿拉善SEE江南项目中心、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等对我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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